有关按次计算劳务费的纳税说明
日期:2015-12-02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0
有关按次计算劳务费的纳税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为500元。现将我院按次劳务费纳税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按次发放劳务费需要按月合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营业税需要纳税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到地税局窗口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劳务额低于500元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500元及以上的需要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如需代理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协议复印件、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税务代开发票申请表、委托书(需本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需要合并到发放单位全员全额申报系统中统一申报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每月初申报前一个月实际发放的劳务费,如需要财务部代理申报,需要在发放当月的月末向财务部提供以上相关资料。
财务部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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