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构建网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数据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教育系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编制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数据安全事件是指发生在学院,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网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遭到破坏,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可分为网络数据篡改事件、网络数据破坏事件、网络数据泄露事件、网络数据丢失事件、网络数据被非法获取事件、网络数据被非法利用事件和其他数据安全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安全事件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业务数据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数据安全事件分级
第四条 根据教育系统网络数据的级别、规模和发生安全事件后的影响范围,教育系统数据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重大数据安全事件、较大数据安全事件、一般数据安全事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I级):
1.核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2.重要数据遭到大规模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3.其他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的,为重大数据安全事件(II级)
1.核心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2.重要数据遭到较大规模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3.100万以上个人信息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4.其他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数据安全事件的,为较大数据安全事件(III级)
1.重要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 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2.10万以上100万以下个人信息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或者被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 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3.其他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
(四)一般数据安全事件(IV级):
未达到上述情形,但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数据安全事件,为一般数据安全事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局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部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在学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学院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针对具体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业务数据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各自数据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
第八条 按照网络数据的级别、规模和发生安全事件后的影响范围,数据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数据安全事件。
第九条 网信办通过多种渠道监测、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将掌握的情况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数据安全监测工作,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上报网信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网信办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对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认为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数据安全事件的信息,应立即向学院领导小组报告。
经研判,网信办提出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的建议,报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布。对达不到预警级别但又需要发布警示信息的,网信办可发布风险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时限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根据发布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技术力量立即响应,履行承担的职责。
(一)红色预警响应
学院进入应急状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警响应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
1.网信办进入预警响应状态,在上级单位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学院应急处置准备或支持保障工作。重要情况报学院领导小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网信办组织指导相关应急支撑队伍、相关数据处理者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做好数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容灾备份措施,加强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
(三)黄色预警响应
网信办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数据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趋势信息的搜集分析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 相关数据处理者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工作,做好数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容灾备份措施,加强风险评估控制工作,工作情况报学院领导小组。
(四)蓝色预警响应
在网信办指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开展预警响应。
(五)预警级别的变更和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数据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事件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消除隐患,注意保存证据,经分析研判,初判为较大以上(含较大)级别的数据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告网信办。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同时报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网信办组织研判,认定为较大级别的数据安全事件的,报学院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 级、III 级、IV级等四级,分别对应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数据安全事件。
(一)I 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在学院领导小组指挥下,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II 级响应
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相关事件通报时,工作组报经学院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II级响应。
1.网信办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在学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
2.数据处理者具体落实事件应对处置要求,最大限度组织和控制事件影响,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3.处理中需要有关技术支撑单位配合和支持的,网信办商请有关部门予以协调支持。
(三)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数据安全事件时,由学院工作组启动II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数据处理者具体落实事件应对处置要求,最大限度组织和控制事件影响,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3.相关部门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报网信办。网信办负责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处理中需要有关单位提供技术配合和支持的,商请相关部门予以协调支持。
(四)IV级响应
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部门落实事件应对处置要求,最大限度控制事件影响,制定解决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应急结束
(一)I级响应结束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二)II级响应结束
由学院领导小组决定,报市教委网信办批准后执行。
(三)III级响应结束
由工作组建议,报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IV级响应结束
由网信办协调事发部门决定,并报学院领导小组。
第六章调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数据安全事件、重大数据安全事件、较大数据安全事件由工作组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汇总报学院领导小组及市教育两委。一般数据安全事件由网信办协同事发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汇总报学院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数据安全事件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数据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完成。
第七章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职责做好数据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数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数据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数据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十九条 网信办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第二十条 学院应加强数据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安全周等各种活动形式和传播媒介,开展数据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提高在校师生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将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数据安全特别是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提高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及安全技能。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和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加强数据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加强数据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排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数据安全事件隐患,并按要求进行“零报告”。
第八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要求,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网信办配备必要的数据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各部门配备相应的数据安全专人开展相关工作。做好数据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为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可对在数据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数据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数据安全事件分类
数据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导致网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或可用性遭到破坏,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事件。可分为以下事件:
1.网络数据篡改事件:是指未经授权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更换为攻击者所提供的数据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
2.网络数据破坏事件:是指因误操作、人为蓄意、软硬件缺陷或遭受攻击等因素导致信息系统中数据被损毁的数据安全事件;
3.网络数据泄漏事件:是指因误操作、软硬件缺陷或电磁泄漏等因素导致信息系统中的敏感数据暴露于未经授权者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
4.网络数据丢失事件:是指因误操作、人为蓄意或软硬件缺陷等因素导致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
5.网络数据被非法获取事件:是指未经授权用户利用可能的技术手段恶意主动获取信息系统中数据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
6.网络数据被非法利用事件:是指未经授权用户利用可能的技术手段恶意获取并使用信息系统中数据而导致的数据安全事件;
7.其他数据安全事件:是指不能被包含在以上子类之中的数据安全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
l.核心数据,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
2.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
3.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4.数据处理者,是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和组织。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