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用)
日期:2025-10-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0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电子邮箱(简称校园邮箱)是我院党政管理、学术交流、教育教学、师生服务的重要信息化交流工具。为规范校园邮箱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邮箱使用@boustead.edu.cn域名,邮箱账户为“用户名@ boustead.edu.cn”,分为个人邮箱和业务邮箱(即公共邮箱),实名制管理。

邮箱网站地址为:https://mail.boustead.edu.cn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邮箱的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管理、用户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个人邮箱

第四条 个人邮箱的服务对象是我院正式聘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在校学生。电子邮箱所有权属于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邮箱用户拥有使用权。

第五条 个人邮箱命名规则:默认由“名字汉语拼音首字母+姓氏汉语拼音全拼”组成,如名称已被使用,则按照姓名拼音字母的其他组合方法提供名称。

第六条 用户开通个人邮箱,教职工须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学生须向所在系邮箱管理员申请。

第七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肄业、退学)、教职工退休后,如需继续使用邮箱,须在毕业、退休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学生邮箱可延长三个月,教职工邮箱可延长六个月;未提出申请的,在毕业或离职后一个月后邮箱销户。教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邮箱管理权,以确保离职教职工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及相关事宜,不再继续使用的邮箱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为高效利用资源,强化邮箱安全管理,超过半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邮箱将被锁定,锁定后邮箱不可登录,不可收发邮件。用户需向信息技术中申请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  业务邮箱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由多人共用邮箱或不宜使用个人邮箱时,可申请业务邮箱。

第十条 业务邮箱申请须由申请者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开通。业务邮箱申请时,须提供业务邮箱的具体管理员信息。

第十一条 业务邮箱命名规则:单位、部门公共邮箱原则上使用其名称的英文缩写或汉语拼音首字母命名,其他业务邮箱命名根据用途由申请部门与信息技术中心协商确定。原则上,业务邮箱命名不能包含“boustead”字样、不能包含姓名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因部门设置调整,如改名、合并、取消等,要求新部门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邮箱变更申请。

第四章 邮箱使用和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邮箱是学院发布各类通知的重要渠道。提倡用户在工作联络、学术交流、教学活动中使用校园邮箱。

第十四条 电子邮箱使用行为规范。电子邮箱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对学院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禁止利用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传播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的;

10.散布电脑病毒、木马软件、间谍软件等恶意软件干扰网络服务的;

11.损害学院利益的。

12.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规定行为、或因个人行为给校园邮箱正常运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用户,信息技术中心有权禁用或注销其校园邮箱。

第十六条 禁止用户将校园邮箱转让给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个人邮箱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业务邮箱必须指定管理员。业务邮箱管理员变更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用户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邮件,不打开来历不明的附件。

第十八条 用户应加强邮箱密码保护,每三个月更换一次高强度邮箱密码,确保邮箱安全。因个人原因导致非授权登录、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等问题,用户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用户应定期备份重要邮件。为保证网络数据安全,半年及以上的历史邮件应下载到本地妥善保存,不应在云端存储。

第二十条 用户若发现邮箱存在任何安全问题(如邮箱被盗、异常登录、非法邮件发送等)以及安全漏洞,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电子邮件隐私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电子邮箱用户的注册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对电子邮箱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时,应逐级向分管院领导请示并签批同意后,由信息技术中心配合执行。

第二十二条 邮箱用户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对使用其电子邮箱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遗忘密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提供的密码找回功能进行找回,或持本人有效证件至信息技术中心进行人工重置。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电子邮箱时,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中心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置与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电子邮箱使用权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终止其电子邮箱使用权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造成学院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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