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利息免税的通知
日期:2014-09-29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9
各系部: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二〔1999〕34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我院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免征办理,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相关税法政策,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我院员工王某,目前月工资6000元,个人承担公积金300元,社保200元,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2000元,其中本金还款额800元,利息还款额为1200元。
        在不考虑公积金贷款利息免税的情况下
        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6000-300-200-3500)*10%-105=95(元)
        在考虑公积金贷款利息免税的情况下
        王某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6000-300-200-3500-1200)*3%=24(元)
        则王某因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月可节税71元。
因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于所得收入、公积金利息额金额不同者,对应税率不同,则节税金额不同。
  二、我院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员工,符合以上免征条件申请办理者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以上2项,学院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全年还款计划明细表原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已经开始还款的员工,全年还款计划明细表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提供。正在办理或者即将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全年还款计划明细表请于第一次还款月开始提交。
        4、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原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
        三、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是冲抵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请于还款日后一周内必须提交。凡是不能按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公积金贷款还款利息将不能进行抵税。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