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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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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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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于2004年制订。2013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5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5月第三次修订。2021年10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根据民办处“体现贯彻当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坚持‘四个服务’要求第五次修订。2023年3月第六次修订:董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设立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科学、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名称、地址
第三条  学院中文名称: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学校”);英文名称: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nerce  Boustead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8号,邮政编码:300384.


第三章  办学形式、性质、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是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天津,面向全国,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技能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采用民办机制办学,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依国家相关法规和合作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并享有各自的权利。
第十条  天津商业大学主要职责如下:
(一) 办理申请设立学院的各类事项;
(二) 指导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院的事业发展;
(三) 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
(四) 在师资队伍建设、图书馆及各类教辅单位的建设、信息交流等方面给予学院必要的指导和充分的支持。
第十一条  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以资金、土地、房产等形式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
(二) 负责学院的基本建设;
(三) 对学院的事业发展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层次
第十二条  按照控制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规模将控制在8000人左右。
第十三条  构建以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为主,兼有文学和工学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六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天津商业大学推举董事2人,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推举董事1人,学院院长(党委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推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1名,由天津商业大学推举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依章程规定职责召开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或受董事长委托由副董事长代为召集。董事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学院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职责是:
(一) 聘任和解聘院长及由院长提名的副院长;
(二) 聘任和解聘学院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 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院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职权。院长的职责是:
(一) 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三) 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五) 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除外),并按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六)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
(八)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召集院长办公会议;
(九)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监事长1人,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监事2人,分别为基层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院资金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
(二)对董事、院领导成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三)监事长本人,或委派其他监事,可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包括职能部门和教学、教辅单位,决定其职责职权和人员编制。
各教学单位是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主管理。
各职能部门是院行政的派出机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长负责召集,根据具体需要召开会议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能、委员组成、议事规则等详见《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领导及学位办公室的指导下,全权负责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通过学位申请,确定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普通本科招生章程》,作为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需求和人才流动的实际,制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规范学院教职员工招聘、调配、离职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章  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学院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健全基层党组织结构,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主要有8项职责任务:
(一)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 研究决定学院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政治把关职责。
(三) 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引导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帮助学院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四史”教育,引领校园文化,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 参与讨论研究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人事安排、人才培养、职称评聘等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六) 根据需要和党员人数及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并按期换届,党组织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七) 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党建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等工作,与教师、学生、安全保卫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工作。院党组织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负责党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三十三条  落实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的规定,管好用好上缴返还的党费。坚持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配齐配全硬件设施,增强整体服务功能。


第八章  群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并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依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职责。


第九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院要求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其他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按照社会需求、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情况设置本科专业,执行国家专业质量标准,制定规范的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鼓励并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鼓励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学督导机制和两级教学督导组,以保障学院的教学改革、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督导组依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国家和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是指已完成学院聘任程序的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学院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 按照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 享有依聘约和相关法规应获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 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惩等涉及个人利益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 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如下义务:
(一) 珍惜和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 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所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三)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 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 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课外活动,包括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团活动、文娱体育等;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其他处理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如下义务:
(一) 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完成规定学业;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 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律及相关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非在籍学生(进修生、代培生、短期留学生等)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办学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为: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侵占。
第五十八条  学院每年的办学结余,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学院的建设和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学科及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活动、人才引进和教师培训、弥补亏损等。
第五十九条  举办者依据相关法规、合作协议和办学结余的实际情况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接受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变更:
(一) 学院要求分立或合并,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 学院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的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前,由天津商业大学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职工的清退按照相关法规和聘约妥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清偿各类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规及合作协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学院终止。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进行修改。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生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