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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章程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简称是:宝德学院;英文名称是: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Boustead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的法人住所是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8号。学院的办学地址是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8号。
第四条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2004年审批设立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按照法律规定,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天津,面向全国,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力争办成一所有影响力的多科性应用型国际化的民办高等院校。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初始开办资金是9468.76万元,具体构成包括500万元货币资金,8968.76万元房产及土地使用权。2022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开办资金是85314万元。学院的举办者是: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初始开办资金均由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
学院法人主体的设立人是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摩根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首届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第十条 学院以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并开展相关科学研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等社会服务。在校本科生规模9000人,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学制四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天津商业大学委员会。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等工作,参与学院“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并实施监督,对教育教学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把牢政治方向。坚持不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院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机构和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委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管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参与决策监督。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决定,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院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五)维护安全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院法定代表人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六)促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推动学院党的建设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支持学院提供差异化、多元化、特色化教育供给,为学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十四条 党委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机制
(一)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纪委书记按程序进入学院监事会。党委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
(二)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制定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党委会研究决定、参与决策、政治把关的三个事项清单,完善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具体内容如下:
1.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2.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3.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三)强化党委监督作用。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院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健全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增强党务工作力量,按标准配备院级党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网信工作、安全工作等均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按照1:200、1:350、1:4000的师生比,配齐配强专职辅导员、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中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不少于2名。系党组织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选配和培养。
第十六条 管好用好上级党组织返还的党费,按照有关规定将党建与思政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党建工作队伍建设经费,按照在校生人均100元标准设立思想政治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党建活动阵地建设,配齐软硬件设施,增强保障功能。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成员有五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董事会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院长自聘任生效后进入董事会,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由学院党组织推荐确定。
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成员应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良好、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学院章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参与学院内部事务管理;
(四)遵守学院章程,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完成董事会交办的任务:
(六)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根据院长提议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六)批准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二
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长。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一名受托人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董事的委托,并且委托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做出。当董事个人利益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关联时,不得参与该事项决策。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审阅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由指定人员存档保管,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院长担任,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准,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失信被执行人;
(八)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若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时,且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董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并在董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学院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学院法定代表人根据董事会决议签署。学院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并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应包含基层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分别由基层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董事会成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三)检查学院财务。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长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发现问题时,有权对董事会、院长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包括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决定其职责职权。
各教学单位是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能。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战略、地方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设置优化调整专业结构,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强化学科专业建设的前瞻性、战略性。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招生工作相关制度。
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学籍和学生管理工作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11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由院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凡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前,需同学院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相关重要事项的决策、评议机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由院长办公会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构建科学全面的质量保障体系。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教学督导体制,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实施定期检查、评价和反馈。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学院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成员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学院可以在下一级单位建立下一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课外活动,包括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团活动、文娱体育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其他处理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院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资源和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国家规定,安排足额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五条 非在籍学生(进修生、代培生、短期留学生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和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可分红。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学院制定实施收退费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执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按照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院的财产。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院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六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决策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举办者双方协商同意、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颁证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教职工的清退按照相关法规妥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对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应在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保持章程的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委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五)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修改。
第七十四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七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