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校园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5-11-2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校园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学院电子邮件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电子邮件系统由学院统一建设、管理和运维,为在职教职工、在校学生和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用户”)免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办公和教职工电子邮箱后缀为@boustead.edu.cn域名,学生个人电子邮箱后缀为@stu.boustead.edu.cn域名,邮箱网站地址为:https://mail.boustead.edu.cn

第三条 校园电子邮箱分为个人邮箱和办公邮箱,个人邮箱是指经申请分配给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使用的电子邮箱;办公邮箱是指经各部门、单位申请,用于处理学院公务的电子邮箱,办公邮箱命名规则为部门汉语拼音全拼或首字母组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学院电子邮箱系统的维护部门,主要负责:

(一)电子邮箱的开通、停用和注销;

(二)提供电子邮箱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咨询;

(三)向电子邮箱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

(四)电子邮箱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三章电子邮箱的开通和注销

第五条 个人邮箱开通。个人开通学院的电子邮箱需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校园电子邮箱申请表》(学生用表或教职工用表),个人邮箱采用审批制,通过审批后,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为在职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开通个人邮箱。

第六条 办公邮箱开通。办公邮箱由各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明确责任人和使用人,办公邮箱的责任人和使用人必须为学院在岗在编教职工。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校园电子邮箱申请表》(办公邮箱用表)后,交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开通。

第七条 电子邮箱注销。

(一)学生电子邮箱,因学生毕业(包括结业、肄业、退学等情况)不再继续在校学习,离校10个工作日后,统一执行电子邮箱的注销程序。注销前,学生应自行备份邮箱数据。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注销前学生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电子邮箱最长可延长三个月。

(二)教职工因退休(或离职),由人力资源部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供相关人员名单,离职10个工作日后,统一执行电子邮箱注销程序,教职工应在注销前自行备份邮箱数据。

涉及办公邮箱管理权的,所在部门应安排接管人员并报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办公邮箱管理权交接,不再继续使用的邮箱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办公邮箱的注销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处理。

第八条 为高效利用资源,强化邮箱安全管理,超过半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邮箱将被锁定,锁定后邮箱不可登录,不可收发邮件。用户需向信息技术中申请后方可继续使用。超过一年未登录的个人电子邮箱将被注销,所有数据将被清除。

第四章电子邮箱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通过电子邮件向上级单位报送公务信息时,应使用办公邮箱,不得使用其他邮箱。办公邮箱的使用人负责邮件收发与日常管理,严禁将邮箱授权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不得使用办公邮箱从事非学院公务活动。

第十条 电子邮箱用户必须设置10位以上复杂密码,密码应包含字母、数字、特殊符号且区分大小写,不能包含账户名、单位简称、办公电话号码等容易猜解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所使用的电子邮箱账号和密码,并对使用其电子邮箱开展的所有活动负责。如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电子邮箱时,应立即通知信息技术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电子邮箱账号应专人专用,不能多人使用一个账号。

第十三条 应安装杀毒软件定期对办公电脑进行全盘扫描杀毒,对每次收到的电子邮件,使用前均检查病毒。

第十四条 不打开可疑邮件、垃圾邮件、不明来源邮件等提供的附件或网址,对这类邮件直接删除。

第十五条 电子邮箱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计算机及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发送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或商业邮件,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散布电脑病毒、木马软件、间谍软件等恶意软件干扰网络服务。

禁止利用电子邮箱从事以下活动: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损害学院利益的。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查阅、截获、监控他人邮件,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电子邮箱用户的注册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需对电子邮箱通信内容进行检查时,应由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信息技术中心配合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暂停其电子邮箱使用权并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终止其电子邮箱使用权;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