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产,保障资产安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2、确定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配、报废手续;
4、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统计工作;
5、会同使用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7、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8、集中采购学院相关固定资产。
第七条 各使用部门及公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部门负责对其所属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工作。各使用部门及公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依据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实施日常管理(具体到责任人);
2、申报采购预算,提出采购申请,参与可行性论证、采购方案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到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出入库手续;
3、监督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4、办理领用单位间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
5、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6、检查、记录、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一般可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或保修期满并验收合格后,依据房屋及构建物的原始价值计价;
3、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并入学院赠品账目;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6、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购置固定资产,按照《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流程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使用部门及公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对,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按规定定期检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及公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部门应对其在用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签订契约,资产管理部审核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查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待该批资产可利旧使用时,资产管理部重新进行合理调配,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部门调整时,按照学院相关审批文件,由涉及转出和转入资产的相关部门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清查和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其部门相关领导和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员工离职前应与本部门(单位)进行固定资产交接,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4、学院内部门间的固定资产调整,应填写《资产转移单》,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部调整账目。(详见附件4《固定资产转移流程》)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部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通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丢失事故的须立即向保卫部门报案。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彻查事故原因,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指对各类固定资产因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资产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单》,详述报废原因;
2、相关技术部门签署鉴定意见;
3、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署意见。报废资产单价原值在2万元及以上或批量报废原值总价在5万元及以上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5、处理报废固定资产;
6、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报废单》进行账目调整;
7、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资产转移单》
2、《报废单》
3、《盘点查询表》
4、《固定转移流程》
5、《固定资产盘点流程》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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