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学院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资产领用人员对所属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应及时报告。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学院资产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或改装资产造成资产损坏;
(二)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原因造成资产损坏;
(三)保管不当造成资产损坏、丢失;
(四)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
第三条 因为下列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资产的折旧年限已过或使用频率高、使用时间长、老化等问题,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损坏;
(二)在遵守操作规程的情况下,因教学科研探索等原因引起的资产损坏;
(三)因公使用时,资产被抢、被盗造成的丢失,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坏、丢失。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应由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无法确认事故责任人的,由资产领用人进行赔偿。
第五条 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可以修复的,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无法维修的,按照资产丢失进行赔偿;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丢失的,根据单件原值以及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等综合因素来确定赔偿标准。
1.未达到折旧年限的资产
赔偿金额=原值*赔偿系数*(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2.已达到折旧年限的资产
赔偿金额=残值*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的取值范围为0-1,具体数值视丢失资产的类别、责任大小及丢失原因而定。通常情况下,赔偿系数取1,残值为原值的5%。
第六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资产领用部门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及责任人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按学校规定逐级审批。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审批结果核销资产账。
第七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多少和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赔偿或分期偿还。无故拖延不缴纳赔偿金的,在工资内扣除。
第八条 赔偿费由赔偿人直接到财务部门交款。
第九条 本细则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2024年4月18日